法律信箱/想取擔保金 須先撤假扣押

讀者潘先生詢問:

我兒子因車禍關係與一家貨運公司訴訟,為防止對方脫產,拿出120萬執行假扣押。官司勝訴後,該公司早已脫產解散,人也不見,請問取回款項的程序為何?

律師陳振瑋答:

法院要求執行債權人提存擔保金目的,在於債務人若遭假扣押受損害時,可用該筆金錢填補損害。故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前,須先除去假扣押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。

若執行債務人已不知去向,則須聲請法院准予用公示送達方式,使執行債務人有機會收到行使權利的通知,登報正是方式之一。

遵行上述程序即可聲請法院返還提存物,在收到法院准予的裁定後,若債務人住所不明,則於聲請的同時,一併聲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書。等收到法院准予領回提存物及公示送達裁定後,須再次依公示送達方式登報通知「執行債務人」。公示送達期間屆滿後,即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提存的擔保金。

簡而言之,程序如下:1、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。2、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。3、依公示送達方式,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。4、現實上做公示送達動作(如登報)。5、聲請法院返還擔保金。6、須將准予取回擔保金的裁定,再次公示送達通知相對人。7、公示送達期間屆滿後,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提存擔保金。(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陳振瑋律師回答,記者王定傳整理)

本文出自 健康醫藥 – 遠離慢性病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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